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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鹽都區(qū)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發(fā)布時間:2019-01-07瀏覽人數:

      鹽都區(qū)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

      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高質量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江蘇省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招標投標活動是指招標人以招標方式,將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的采購和工程的發(fā)包等業(yè)務,由投標人通過競爭承接業(yè)務的活動。

      第三條  在鹽都區(qū)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及公開招標規(guī)模標準 

      (一)鹽都區(qū)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招標規(guī)模標準 

      1.區(qū)直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鎮(zhèn)(區(qū)、街道)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高新區(qū)鹽龍街道、鹽瀆街道、潘黃街道參照區(qū)直標準;

      3.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中介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建筑裝飾、建筑物和構筑物加固改造、維修及其他依法進行的專業(yè)承包、設備和材料等貨物的采購等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上述公開招標限額以下的項目發(fā)包由各招標主體自行組織,具體發(fā)包方式依照《鹽都區(qū)限額以下工程項目交易管理辦法》執(zhí)行。

      (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及相關的設計、監(jiān)理等中介服務均進入鹽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

      第五條  招標監(jiān)管與審批

      (一)招標項目實行會簽報批制度。招標人須于招標公告發(fā)布前將項目的招標方案和相關資料報送區(qū)政府并提請區(qū)分管領導研究會簽(樣表格式附后)。項目及資金未納入當年年初計劃安排的不得實施,搶險救災等其他特殊項目須經區(qū)主要領導同意方可實施;

      (二)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設計或技術咨詢項目,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和鹽都區(qū)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qū)公管辦)核實,可以不進行招標;   

      (三)招標項目控制價必須在招標前由區(qū)審計局預(概)算審計,與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一同上網公示;

      (四)區(qū)公管辦負責鹽都區(qū)招標項目監(jiān)管工作。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投標人應以合理報價、優(yōu)良信譽、先進技術與管理水平參與競爭,招標人不得采用歧視性條款對待潛在投標人,招標投標活動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和約束,依法接受監(jiān)督?!?/font>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區(qū)公管辦承擔全區(qū)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指導、管理、協調職責,負責重大建設項目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其主要職責:貫徹執(zhí)行國家、省、市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定,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和細則;按照規(guī)定權限審查招標人的資格,審查專家評委的資格,建立并負責管理評委庫;負責鹽都區(qū)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中介機構名錄庫的建立,并對入選的中介機構實行動態(tài)考核;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各類招標投標項目的過程監(jiān)督、備案管理,受理招標投標投訴,調解和處理招標投標活動中產生的糾紛等。     

      第七條  鹽都區(qū)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簡稱區(qū)交易中心)是招標投標活動的服務場所,其主要職責是承擔全區(qū)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工作的交易辦理;向招標投標活動各方提供信息服務、商務服務、咨詢服務,以及為市場管理、紀律監(jiān)察、行業(yè)管理等行政機構對招標投標及交易活動實施管理提供條件。

      第八條  區(qū)紀檢、公安、公管、審計、住建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協同配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應建立交流督辦機制,對招標投標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形成合力,明確具體執(zhí)行辦法。

       

      第三章    

       

      第九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開始招標活動,并自行承擔因項目各種條件發(fā)生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的風險。

      招標投標活動實行招標人負責制。招標人應當根據科學、民主決策等原則,建立健全內部程序和決策約束機制,實現招標投標過程的規(guī)范透明、結果的合法公正。

      第十條   招標項目須按照規(guī)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應當具備滿足招標需要的設計等相關文件,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在鹽都區(qū)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中介機構名錄庫中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  招標公告應當在鹽都區(qū)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鹽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等相關指定媒介上發(fā)布。

      第十三條  招標文件編制嚴格按照市區(qū)兩級平臺統(tǒng)一版本,特殊專業(yè)工程招標未設版本的可自行編制。

      第十四條  公告文件要求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招標控制價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五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特點,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無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服務大綱或設備安裝調試方案等技術標評審內容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7日。

      第十七條  實行項目電子化招標投標,電子招標投標應當使用“江蘇省建筑市場監(jiān)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的信息數據。施工、服務和貨物除因技術等原因不能采用電子招標的除外。

       

      第四章     

       

      第十八條  投標人是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以中標為目的,響應招標、參與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六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七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以及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施工招標需要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評分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數量為不少于7人的單數。無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服務大綱或設備安裝調試方案等技術標評審內容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數量為不少于3人的單數。

      招標人在開標前向區(qū)公管辦提出書面申請,經核查批準后,可以委派1名具備中級及以上工程類相關職稱或者具有工程類建設類執(zhí)業(yè)資格的代表參與評標或者資格審查。招標人評委必須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評審結果各責任主體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公開招標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三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以下的招標項目組建項目評委庫,日??己斯芾戆凑铡尔}城市鹽都區(qū)評標專家考核辦法》、參照《江蘇省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鹽都區(qū)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評標辦法選用按照《鹽都區(qū)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評標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八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四十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區(qū)公管辦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六章 異議與投訴處理

       

      第四十二條  招標人負責異議的受理和答復。

      第四十三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第四十四條  異議提出的期限規(guī)定如下:

      (一)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預審結果有異議的,應在資格預審未入圍結果公示期內提出;

      (二)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 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其中對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發(fā)包的,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日前提出;

      (三)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開標結束后投標人不得對開標事項再提出異議。

      (四)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在中標候選人的公示期間提出。

      第四十五條  異議人對除涉及開標事項提出異議的,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異議書,異議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異議人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異議的基本事實、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三)相關請求及主張;

      (四)異議人系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相關說明。

      第四十六條  異議人要求撤回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招標人同意撤回的,異議程序終止。異議人撤回異議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異議和提出投訴。

      第四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法定時限內完成異議處理。對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結果的異議,招標人應當自異議受理之日起3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答復內容不得涉及商業(yè)秘密。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答復的,區(qū)公管辦應當責令招標人依法作出答復。

      招標人處理異議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調查取證、組織專家評審或到外地調查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時限。

      異議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將書面答復自作出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抄送區(qū)公管辦。

      第四十九條  區(qū)公管辦負責投訴的受理和處理。

      第五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人異議答復有問題的,可以向區(qū)公管辦提出投訴。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相關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投訴時應當同時附上異議書和招標人異議答復函。

      第五十一條  區(qū)公管辦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其中對依法應當在投訴前提出異議且仍在異議期限內的,告知投訴人及時向招標人提出異議;

      (二)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出投訴;

      對于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受理日。投訴處理期間,區(qū)公管辦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與投訴項目無任何利害關系,或者無法證明其為招標投標活動的參與者或者其它利害關系的;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未署具投訴人真實姓名、簽字和有效聯系方式的;以法人名義投訴的,投訴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六)應先提出異議的投訴事項沒有提出異議的,或者招標人已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并正在對異議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處理的;

      (七)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的;

      (八)投訴人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提出投訴的。 

      第五十三條  相關單位和人員拒不配合區(qū)公管辦調查的,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對于投標人,可以駁回其投訴,記錄不良行為并予以公示;

      (二)對于招標人,可以責令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三)對于評標委員會成員,可以取消其列入評標專家?guī)斓馁Y格。

      (四)對于中介服務機構,可以取消其鹽城市鹽都區(qū)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中介機構名錄庫入庫資格。

      第五十四條  投訴處理決定做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理由,由區(qū)公管辦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

      (一)已經查實有明顯違法行為的,應當不準撤回,并繼續(xù)調查直至做出處理決定;

      (二)撤回投訴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

      第五十五條  區(qū)公管辦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七章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由區(qū)公管辦責令改正,并視情節(jié)輕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guī)追究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條例中規(guī)定中標無效情形的,由區(qū)公管辦宣布中標無效,責令重新組織招標,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十八條  應通過而未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的,由有權機關對招標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招標人、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區(qū)公管辦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qū)公管辦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或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情節(jié)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六十條  中介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由區(qū)公管辦取消其一定期限內中介服務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鹽城市鹽都區(qū)國有資金投資項目中介機構名錄庫入庫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六十一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 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并由區(qū)公管辦公示其串通投標行為,公示期內不得參與鹽都區(qū)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兩年內參加鹽城市鹽都區(qū)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投標資格;未中標的,公示期依照上述規(guī)定執(zhí)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招標投標各方主體的失信行為應當在指定的媒體上進行信息公開。

       

      第八章   

       

      第六十三條  鹽都區(qū)內交通、水利等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qū)公管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51日起執(zhí)行,《鹽都縣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都政發(fā)〔2001184號)《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交易行為的暫行規(guī)定》(都政辦發(fā)〔200728號)《鹽都區(qū)限額以下項目招標采購管理試行意見》(都政辦發(fā)〔201047號)同時廢止。

       

      附件: 1.鹽都區(qū)限額以下工程項目交易管理辦法

      2.鹽都區(qū)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評標辦法

      3.相關概念定義

      4.鹽城市鹽都區(qū)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表

       

      附件1

       

      鹽都區(qū)限額以下工程項目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限額以下工程項目交易行為,加強交易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鹽都區(qū)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qū)范圍內開展的各類限額以下工程項目交易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政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限額以下工程項目是指本區(qū)范圍內使用財政性資金、國有資金投(融)資或控股的項目,且項目金額在規(guī)定額度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具體包括:

      (一)區(qū)直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二)鎮(zhèn)(區(qū)、街道)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高新區(qū)鹽龍街道、鹽瀆街道、潘黃街道參照區(qū)直標準;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中介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四)建筑裝飾、建筑物和構筑物加固改造、維修及其他依法進行的專業(yè)承包、設備和材料等貨物的采購等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

      第四條  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發(fā)包交易應當遵循公開有序、公平競爭、公正誠信和廉潔高效的原則,堅持程序規(guī)范、工作高效、權力制衡和監(jiān)管有力。

      第五條  各鎮(zhèn)(區(qū)、街道)紀委(紀工委)、機關事業(yè)單位派駐紀檢監(jiān)察組負責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發(fā)包交易的日常監(jiān)管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各鎮(zhèn)(區(qū)、街道)、機關事業(yè)單位應建立限額以下工程發(fā)包交易領導小組(以下簡稱交易領導小組),對本單位及所轄范圍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發(fā)包交易工作進行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組織、統(tǒng)一協調、統(tǒng)一監(jiān)管。其主要工作職責:

      1)貫徹執(zhí)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制度和相關管理規(guī)定

      2)制定限額以下工程發(fā)包交易的相關管理規(guī)則、工作流程和實施細則;

      3)審查批準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發(fā)包方案(包括項目申請、交易方式等);

      4)對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發(fā)包交易管理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建議。

      第七條  各鎮(zhèn)(區(qū)、街道)、機關事業(yè)單位應明確一名班子成員分管該項工作并成立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發(fā)包交易辦公室(以下簡稱限額交易辦公室),鎮(zhèn)(區(qū)、街道)限額交易辦公室原則上設在村鎮(zhèn)辦內,其他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其主要工作職責:

      1)受理和發(fā)布本單位及所轄范圍內各單位交易信息,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資料、咨詢服務和交易場所;

      2)對交易各方、中介機構的進場交易資格進行審查、核驗;

      3)負責做好保證金的代收代退工作;

      4)維護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發(fā)包交易活動的正常秩序,做好評審現場管理等服務工作;

      5)協助交易項目合同的簽訂、履行;

      6)負責統(tǒng)計交易數據;

      7)項目交易活動結束后及時將有關資料收集、整理、歸檔。

      第八條  各鎮(zhèn)(區(qū)、街道)紀委(紀工委)、機關事業(yè)單位派駐紀檢監(jiān)察組對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發(fā)包交易各環(huán)節(jié)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實時監(jiān)督與檢查。

      第九條  各鎮(zhèn)(區(qū)、街道)、機關事業(yè)單位應加強限額交易辦公室的人員配備,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崗位培訓。

      第十條  限額交易辦公室應建立統(tǒng)一、固定的交易場所。具有報價、評審、檔案室等功能,并配備有計算機、投影儀、打印機、監(jiān)控攝像機等必要的辦公和監(jiān)控設備。

      第十一條  限額以下工程項目發(fā)包交易應統(tǒng)一進入限額交易辦公室進行。

      第三章   交易準備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做好項目交易前的批準工作。項目應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規(guī)劃許可等審批手續(xù)應嚴格按照《鹽都區(qū)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相關行業(yè)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交易項目必須具備交易所需的技術資料。工程施工項目應當提供正式的設計圖紙。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做好項目價格控制。工程施工項目應加強預算編審管理,應委托中介機構編制預算。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鹽都區(qū)政府投資項目中介名錄庫中選擇中介服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六條  交易信息必須在各鎮(zhèn)(區(qū)、街道)、機關事業(yè)單位政務公開欄、門戶網站上發(fā)布。

      第四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條  限額以下項目發(fā)包交易應采用公開招標、詢價、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四種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方式必須經交易領導小組同意后(黨〔工〕委、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限額以下項目招標采購交易方式及適用范圍:

      (一)公開招標,一般項目原則上采用公開招標。

      (二)詢價,材料、貨物規(guī)格及標準統(tǒng)一、價格變化幅度較小的交易項目采用詢價方式。

      (三)競爭性談判,適用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項目:

      1)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2)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采用競爭性談判或詢價方式時,符合相應條件的響應單位不得少于3家。

      (四)單一來源。適用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項目:

      1)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2)必須保證原有建設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

      第十九條  限額以下項目招標采購交易一般應按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交易申請。建設單位向所在限額交易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限額以下項目發(fā)包審批表》,明確交易方式、資格、范圍等內容,由限額交易辦公室報交易領導小組審批。申報材料需附相關審批手續(xù)、圖紙、預算等技術資料。材料不全的,限額交易辦公室應要求其補充。

      (二)確定交易方案。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性質和特點,確定交易方式,并在限額交易辦公室協助下完成公開招標、詢價、談判文件的制定。公開招標、詢價、談判文件應報交易領導小組同意、紀委(紀工委)或派駐紀檢監(jiān)察組備案。

      (三)發(fā)布交易信息。交易信息應當在各鎮(zhèn)(區(qū)、街道)、機關事業(yè)單位政務公開欄、門戶網站上公開發(fā)布,發(fā)布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四)保證金收繳。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項目預算價的2%(詢價、競爭性談判項目參照執(zhí)行);建立履約保證金專戶,用于履約保證金的收退,履約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項目預算價的5%,履約保證金應在竣工驗收后一周內退還。

      (五)報價。建設單位應在文件中注明具體的時間和地點公布各響應單位的報價。報價會議由建設單位組織并主持,紀委(紀工委)應派員進行現場監(jiān)督。報價過程應有專人記錄。

      (六)評審。限額以下交易項目,由交易領導小組、建設單位、限額交易辦公室、相關專家等工作人員組成的公開招標評審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對響應單位的資格、響應文件的有效性等進行審查,確定成交候選人,并應向建設單位提供書面報告,推薦合格的成交及排名順序,當候選人出現并列時,應由建設單位當場抽簽選定第一成交候選人。

      (七)公開招標評審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數量為不少于3人的單數。

      (八)交易結果公示。建設單位在成交候選人確定之日起3日內應當發(fā)布評審結果公示,在各鎮(zhèn)(區(qū)、街道)、機關事業(yè)單位政務公開欄、門戶網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

      (九)交易結果公告。成交單位確定后,建設單位在發(fā)出成交通知書的同時,應當發(fā)布成交結果公告。

      (十)簽訂合同。建設單位應與成交單位依法及時簽訂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廉潔協議書和安全合同,合同條款須與招標文件及成交單位的投標文件一致,并填寫《合同備案表》。合同及《合同備案表》應報限額交易辦公室、交易領導小組備案。

      (十一)資料歸檔。交易完成后,限額交易辦公室應將相關資料收集、整理、歸檔隨時備查。

      第二十條  響應單位或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限額以下項目發(fā)包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可依法向建設單位提出異議。

      第二十一條  響應單位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建設單位異議答復有問題的,可以向限額交易辦公室、交易領導小組進行投訴。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鎮(zhèn)(區(qū)、街道)紀委(紀工委)、機關事業(yè)單位派駐紀檢監(jiān)察組應履行監(jiān)督職責,加強對限額以下項目發(fā)包交易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堅決查處各類違法違紀行為。對交易活動中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暗箱操作、肢解工程規(guī)避招標、虛假變更等行為的,按《鹽都區(qū)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規(guī)定處理;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交易活動和履約過程中,響應單位、中介機構和公開招標評審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各鎮(zhèn)(區(qū)、街道)、機關事業(yè)單位的交易領導小組應及時向區(qū)公管辦報告。區(qū)公管辦調查核實后,應限制其交易或從業(yè)資格。

      第二十四條  區(qū)公管辦應加強對各鎮(zhèn)(區(qū)、街道)、機關事業(yè)單位限額以下項目發(fā)包交易工作的業(yè)務指導,做好相關的制度制定、咨詢培訓、考核評比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鎮(zhèn)(區(qū)、街道)、機關事業(yè)單位執(zhí)行限額以下項目發(fā)包交易過程中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要求,區(qū)紀委執(zhí)紀問責,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件2

       

      鹽都區(qū)國有資金投資工程建設項目

      招標評標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鹽都區(qū)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評標活動,根據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鹽都區(qū)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區(qū)行政區(qū)域內,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的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在市級平臺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版本適用市版本。

      第四條  評標辦法包括“綜合評估法”、 “合理低價法”、“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和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其他方法。

      第五條  綜合評估法是指評標委員會按預先確定的評分標準,對各招標文件需評審的要素(報價和其他非價格因素)進行量化、評審記分,以標書綜合分的高低確定中標單位的方法,一般適用于技術復雜工程或者特大型工程。

      第六條  合理低價法是指對通過初步評審和詳細評審的投標人,不對其施工組織設計、財務能力、技術能力、業(yè)績及信譽進行評分,而是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報價評審方法(見本辦法第十一條)對評標價進行評分,并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推薦前3名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評標方法。

      第七條  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適用于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建設施工項目。

      第八條  技術標評審。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明確的評審要點、評審辦法及相應要求,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獨立評審。

      (一)施工組織設計的評審分為合格制和打分制。

      1.合格制。僅對施工組織設計是否滿足招標項目要求進行定性判斷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作無效投標處理。

      2.打分制。由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人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打分,匯總后作為相應投標人施工組織設計得分。

      施工組織設計各評分點得分應當取所有技術標評委評分中分別去掉一個最高和最低評分后的平均值為最終得分。施工組織設計中除缺少相應內容的評審要點不得分外,其它各項評審要點得分不應低于該評審要點滿分的70%。

      (二)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實際,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招標中施工組織設計評審要點,主要包括:

      1.總體概述:施工組織總體設想、方案針對性及施工標段劃分(建議頁數 2-5 頁);

      2.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和臨時設施、臨時道路布置(建議頁數2-4 頁);

      3.施工進度計劃和各階段進度的保證措施(建議頁數 5-10頁);

      4.勞動力、機械設備和材料投入計劃(建議頁數 6-12 頁);

      5.關鍵施工技術、工藝及工程項目實施的重點、難點和解決方案(建議頁數 15-28 頁);

      6.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應用(建議頁數 6-15
      頁);

      7.BIM 等信息技術的使用;

      8.項目負責人陳述及答辯。

      其中評審要點68項由招標人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施工組織設計總篇幅一般不超過80頁(技術特別復雜的工程可適當增加),具體篇幅(字數)要求及扣分標準,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三)采用合理低價法、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招標的工程均不得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第九條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其評審因素和標準如下:

      (一)投標報價評審(≥82分)

      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中明確的投標報價評審方法和評分細則對進入詳細評審投標報價進行評審、打分。

      (二)施工組織設計(≤10分)

      施工組織設計的評審標準和方法見第八條。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項目負責人陳述及答辯的,該項評分分值不得超過 2 分。

      (三)投標人業(yè)績(≤1分)

      招標人可以對投標企業(yè)或項目負責人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其類似工程執(zhí)行附件一第3條的相應規(guī)定)進行加分,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投標企業(yè)或者項目負責人承擔過單個類似及以上工程的分值。

      (四)投標人市場信用評價(2-6分)

      招標人選擇投標人市場信用評價作為評審因素的,其評審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十條 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的,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控制價及其組成、發(fā)包價及其組成或者計算方法、資格審查條件、投標承諾格式等內容。發(fā)包價由招標控制價下浮一定比率計算〔下浮比率:建筑工程一般下浮 610%,安裝、裝飾及幕墻工程 616%,樁基和基坑支護工程 716%,市政工程 718%,園林綠化工程 720%,其他工程 612%。招標人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對上述下浮比率作適當動態(tài)調整〕。

      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的, 招標人按照以下方法評審推薦中標候選人:
         
      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評審,確定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且完全響應招標文件規(guī)定各項商務條款的投標人進入公開隨機抽取中標人程序。按遞交投標文件的順序, 由進入公開隨機抽取中標人程序的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公開隨機抽取代表該投標人的號碼,并當場公布。

      招標人公開隨機抽取其中3個號碼,第一個號碼對應的投標人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第二個號碼對應的投標人為第二中標候選人,第三個號碼對應的投標人為第三中標候選人。

      第十一條 報價評審方法

      以有效投標文件 (有效投標文件是指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文件、下同)的評標價 (評標價是指經澄清、補正和修正算術計算錯誤的投標報價,下同)算術平均值為 A(當有效投標文件≥ 7家時,去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標報價相同的均保留)后進行平均;當有效投標文件46 時,剔除最高報價 (最高報價相同的均剔除)后進行算術平均;當有效投標文件?4家時,則次低報價作為投標平均價 A)。

      評標基準價A×K, K值在開標時由投標人推選的代表隨機抽取確定,K值的取值范圍為 95%98% 。

      投標報價等于評標基準價的得滿分,投標報價相對評標基準價每低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 0.6分,每高1%的所扣分值為負偏離扣分的1.5倍;偏離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計算得分。

      第十二條 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在推薦中標候選人時,如因投標人的評標價、綜合得分相同而影響排序,原則上綜合得分相同的應以評標價較低的優(yōu)先,評標價相同及其它情形應以抽簽方式確定排序。具體要求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特大型工程和技術復雜工程、類似工程的標準和要求等見附件3的相關定義。

       

       

      附件3

      相關概念定義

       

      1、工程分類

      特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00 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總承包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50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0 萬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園林綠化等專業(yè)工程。

      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5000 萬元-10000 萬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總承包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0萬元-5000 萬元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工程,單合同估算價在 1000 萬元-2000 萬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園林綠化等專業(yè)工程。

      中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0 萬元-5000 萬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總承包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500萬元-2000 萬元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300 萬元-1000 萬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園林綠化等專業(yè)工程。

      小型工程是指中型規(guī)模以下工程。 各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上述規(guī)模進行適當調整。

      2、技術復雜工程

      1)房屋建筑: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單跨跨度 39 米以上或者單體建筑面積 10 萬平米以上建筑物;75 米以上大跨度鋼結構工程;高度 120 米以上的高聳構筑物;深度或者高度 10 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邊坡支護(局部開挖面積不一致的,超過 10 米深度的基坑面積須超過基坑總開挖面積的 50%以上)工程;按五星及以上標準設計的賓館;大型仿古建筑(單體面積 1000 平米以上) ;音樂廳、博物館、體育場館、影劇院、候機樓、會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用裝配式等新型技術建設的房屋建筑。

      2)市政工程: 斷面面積超過 25 平米以上或單洞長度 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單跨 45 米以上的城市橋梁、直徑2米以上的大口徑頂管工程、 15 萬噸/日以上污水泵站或雨水泵站、 25 萬噸/日以上的給水泵站、垃圾處理場、高壓或者次高壓天然氣場站及管線工程、液化天然氣(LNG)儲罐項目、長距離輸水隧洞、綜合管廊、深度或者高度 10 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邊坡支護(局部開挖面積不一致的,超過 10 米深度的基坑面積須超過基坑總開挖面積的 50%以上)。

      3)軌道交通區(qū)間車站主體、軌道鋪設、監(jiān)控信號安裝、智能化等有特殊專業(yè)要求的工程。

      4)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術的各類實驗(檢驗)室工程。

      5)其他有特殊專業(yè)技術要求的工程。如:采用曲面幕墻、爆破拆除、建筑物平移、金庫、大型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工程、大型網架工程等, 以及經 5 名以上專家論證確定的其他有特殊專業(yè)技術要求的工程。
         
      上述 “工程分類”、“技術復雜工程”僅用于招標投標環(huán)節(jié),“技術復雜工程”指標段特征符合上述規(guī)定;其表述“以上”均包括本數。

      3、類似工程

      類似工程是指項目在高度、面積、造價、層次、跨度、結構形式、施工工藝、特殊施工技術等量化指標與招標工程相類似。

      設置同類工程業(yè)績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一般只能設置不超過 2 個量化指標。其中面積、造價量化規(guī)模指標,大型及以下工程、技術復雜的特大型工程可以設置不超過招標工程相應指標的 80%,特大型工程不超過60%。其他指標的設置不得超過招標工程相應指標。

      2)“類似工程”期限一般不得低于 3 年,以竣工驗收時間為準。

      “類似工程”證明材料一般為合同、竣工驗收證明及招標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在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明確相應的量化指標及期限。

      4、在建工程

      處于中標結果公告(直接發(fā)包的項目以網上合同備案為準)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驗收合格期間的工程。 竣工驗收證明是指由建設單位(或監(jiān)理) 組織工程建設各方驗收合格,并簽署相應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或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等驗收文件。

         

          附件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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